2011年1月1日起,西宁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可以通用了,以后,患者拿着通用病历可以到各医院就诊。
12月17日,记者从青海省卫生厅了解到,为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规范诊疗行为,方便群众就医,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就医者医疗信息共享,比较全面、完整地了解就医者病史和治疗过程,最大限度避免漏诊、误诊,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医疗质量,青海省卫生厅决定在西宁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门(急)诊病历通用。通用门(急)诊病历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已发给患者使用的旧版病历可继续使用。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通用病历,旧版病历将停止使用。
记者在省卫生厅见到了通用门(急)诊病历范本。在首页位置,有就医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婚姻、药物过敏史、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监护人姓名、监护人与患者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外伤手术史及预防接种史等,这些内容由首诊医院填写。就医者每次就诊时,接诊医生须在通用病历上书写就诊医疗机构名称、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病史和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包括检查时间和检查单位),诊断、治疗意见及医师签名。
门诊病历通用后,辅助性检查结果各医疗机构根据现行规定予以互认。患者先后到同一医院不同科室或不同医院就诊时,后接诊医生须另起一列记载病历。
省卫生厅还要求,通用门诊病历在各级公立、民营及企事业医疗机构适用,但部队医院不在使用范围内。另外,通用门诊病历限于门诊、急诊就诊时使用。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持有非本院门诊病历的就医者重新购买病历或拒绝诊治。作为患者,希望不要同时使用多本病历,以便保证病历记载内容的连续性。